关于落实《城市信用监测提升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迅速提升我省各城市信用监测水平排名”的指示要求,省局对各市(州)连续两年在国家的排名变化和国家城市信用监测指标进行了分析,对影响各市(州)排名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形成了《城市信用监测提升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望严格对照,全面认真落实,切实提升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另,各市(州)要对参与城市信用监测排名的所辖市(区),进行指导帮助,实现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同步提升的目标。
特此通知。
附件:城市信用监测提升实施方案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联系人:陈艺丹 联系电话:80763076)
附件:
城市信用监测提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迅速提升我省各城市信用监测水平排名的指示要求,整体提高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城市信用监测基本情况
现阶段国家对城市信用监测考察31个指标项。目前,长春市在黑名单占工商企业数量比、重点关注名单占工商企业数量比、不良信用事件占比、信用网站是否开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否开通、信用机制建设归集情况、失信主体提交信用报告数量、企业开办时间等8个方面指标业绩良好;我省各地级市城市在黑名单占工商企业数量比、信用网站是否开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率等三个方面业绩良好。
2019年10月长春市在36个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中排名情况:
城市
全国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排名
综合信用指数
长春市
25
82.70
2019年10月我省地市在全国262个地市级城市中排名情况:
城市
全国地级城市排名
综合信用指数
白城市
65
81.77
通化市
86
80.41
吉林市
111
79.13
白山市
144
77.61
松原市
146
77.57
四平市
162
77.13
辽源市
178
75.9
二、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在国家考察的31项指标中,主体信用承诺数量占工商企业总数比偏低、归集共享联合奖惩案例数量少、重点关注名单占工商企业比偏高、信用服务机构数量少、公开信用制度覆盖领域数量少、双公示数量占工商企业总数比低、政府使用信用产品数量少等8项指标中,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主要原因:一是平台建设尚未完善。目前,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已经上线运行,各市(州)平台建设进度参差不齐,部分地区基础工作推进的进度较慢,另,即使先期已自建平台的,因功能相对单一,不具备大数据分析功能。二是归集数据力度不够,欠帐较多。加上许多部门不重视,不放数据,导致对国家要求上报的一些数据,量比较小,扣分较多。三是对国家考察工作重视不足,有不求前不落后思想存在。我省属于经济落后省份,民营经济相对不发达,市场主体存有量较少,许多数据确实较少,但不是没有,只要加大工作力度,工作是能够有所突破的。
具体表现在:
(一)共性问题
1.公开信用制度覆盖领域数量少
全国副省级城市平均覆盖61个领域,长春市覆盖42个。
全国地级市平均覆盖19个领域。有69个城市已经覆盖21个领域,173个城市覆盖16到20个领域,我省大部分地市在16到20个领域区间。白山、松原低于15个领域。电子商务、价格、税务、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介广告、旅游等情况相对较差。已有政策、标准也未全量公示。
2.重点关注名单占工商企业比偏高
全国第十名该指标为3.79%,全国平均10.61%,我省通化、吉林、辽源、白山、四平均高于此水平。
3.归集共享联合奖惩案例数量少
全国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中,9个城市归集20000条以上,9个城市归集10000条到20000条之间,长春市归集138条。
全国地级市中有26个城市5000个,43个城市1000—5000个,78个城市100—1000个,51个城市10—100个,我省吉林市在5000个以上,通化、白城、白山在100个到1000个区间,其余在100以下。
4.自动化联合奖惩系统建设落后
全国24个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已经实现联合奖惩自动化,6个城市覆盖50个领域以上,9个城市覆盖30到50个领域之间。4个城市覆盖10到30个之间。长春市未归集该数据。
全国103个城市已建立自动化联合奖惩系统。有8个城市自动化联合奖惩覆盖50个以上领域,有44个城市自动化联合奖惩覆盖领域数量介于30和50之间,有33个城市自动化联合奖惩覆盖领域数量介于10和30之间。我省大部分地区未归集该数据。
5.参加信用修复培训企业数量、失信主体提交信用报告数量未上报
全国已有151个地级市完成上报信用修复培训企业数量,76个城市上报失信主体提交信用报告数量,我省大部地区未归集该数据。
6.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信息数量少
全国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平均归集40120.14万条,长春市归集12808.51万条。全国地级市平均共享条数5544.50万,我省大部地市未归集该数据。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率高
全国副省级城市平均水平为0.057%,中位水平0.022%长春市重错码率为0.192%;全国地级市平均重错码率为0.048%,全国第十名重错码率为0.004%,通化市被列为后十名,重错码率为0.257%。
8.市场主体信用承诺数量占工商企业总数比偏低
全国省会和副省级以上城市平均水平为25.57%,长春市为0.01%。全国地级市主体信用承诺数量占工商企业总数比平均为5.39%,我们省大部分小于1%。
9.“信易+”惠民便企产品应用领域少
全国已有25个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开展“信易+”相关工作。长春市未归集该数据。全国已经有117个地级市开展了系列惠民便企服务。我省大部地市未归集该数据。
尤其是我省本应具有优势的“信易批”工作进展缓慢。全国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中,有11个省会及副省级城市在行政审批事项中针对优质信用主体开展容缺受理,7个城市容缺率在50%以上。长春市未归集该数据。
全国地级市中,126个城市归集“信易批”情况,其中21个城市实施容缺受理事项站全部审批事项数量的70%以上。我省大部地区未归集该类数据。
10.开展诚信宣传活动信息数量少
全国省会及副省级城市平均公开21条信息,长春市公开9条。全国地级市平均上报活动数量为9条,我省大部地市未归集该数据。
(二)个性问题
1.信用风险提示信息发布条数少
针对关键时间节点、关键风险事件,全国各城市均有相应的风险提示(如假冒伪劣产品风险、食品安全风险、非法集资风险等提示)。全国省会及副省级城市平均提示信息201条,第10名160条,第20名47条,长春市12条。
全国255个城市在网上发布提示信息,5个城市500条以上,24个城市200条以上,26个城市100—200条,105个城市10—100条,100个10条以下。我省辽源、白山、松原、四平、吉林在100到200条之间,其他地市在10到100条之间。
2.不良信用事件占比高
全国地级市平均不良信用事件占比为0.65%,白城0.81%、白山1.06%、松原0.96%、四平1.16%。
3.双公示数量占工商企业总数比率低
全国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平均水平为2.66%,长春市为0.21%。全国地级城市平均为3.86%,吉林市3.5%、辽源市5.47%、白山市4.65%。
4.信用服务机构数量少
全国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平均归集68个信用服务机构,长春归集36个。全国地级市上报信用服务机构数量平均4个,我省白城、辽源、白山、松原、四平小于4个或未归集。
5.A级纳税人占法人企业比重
全国省会及副省级城市平均比重为4.40%,长春市为2.00%。全国地级市平均A级纳税人占法人企业比重为4.39%,我省大部地市低于此比重。
三、整改目标
1.长春市要在2020年2月份前,信用监测排名提升进前20位。
2.其他参评城市要在2020年2月份前,信用监测排名提升进前100位。
四、整改措施
(一)全省共同推进措施:
1.完善各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体系。目前,省级统建的地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已经部署完成。自建平台的长春市级平台与省级平台完成对接。白山市要按照省级统一标准完成系统对接。延边州要抓紧明确平台建设需求。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在12月中旬前完成信用门户网站的备案,并开通运行。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制定完成“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信用四张清单”,依据目录和清单完成与辖区内各相关部门的对接共享全量信用信息数据纳入各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同时,要及时将相关工作报国家信用共享平台。
2.推进省市共享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地区信用数据。各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要梳理地方信用综合服务平台需要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的具体数据需求(涉及本辖区),并提出共享申请;省级综合服务平台按各地需求及时与各地平台共享相关数据。各级信用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要做到“应公示全公示”并将相关公示情况及时报国家信用共享平台。
3.完善守信主体和失信主体认定公开机制。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将国家推送的守信主体和失信主体名单,以及省级平台整合的严重失信名单分别按照地区整理出来,逐一推送给各城市信用平台。各级牵头部门要及时在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信用四张清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机制,形成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及时公开。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对非主观恶意,影响范围有限,且尚未对经济社会造成实质危害的轻微失信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教育,促进整改;对多次发生同一类型轻微失信行为或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加大监管力度。并报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和国家信用共享平台。
4.开展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托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依据政务服务和市场化需求,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各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各级牵头部门要选择各地率先开展信用分类监管的行业和领域,并向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提出需求,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按需求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并将结果推送给各级信用平台。各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为监管对象信用状况进行精准分类。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守法者做到“无事不扰”,确保企业有“宁静时间”生产经营;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并将相关应用情况及时报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和国家信用共享平台。
(二)各城市共同推进措施:
5.全量发布政策措施。各级信用平台及门户网站要全量转载国家和省级各项政策措施。包括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各相关部委、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出台的各项涉及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信用建设的所有政策性文件、标准、规范。尤其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各相关部委联合签署的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各部委制定的35个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6.制定并公开落实信息相关政策的城市综合及行业具体操作办法。一是各地信用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统筹推进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实施方案。二是各地信用牵头部门要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信用建设的具体办法、操作方案。三是所有制定出台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均要在各级信用门户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每个城市信用制度行业覆盖率不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8个行业)。
7.统筹归集各行业联合奖惩案例。各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要统筹各相关部门围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关键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案例,并及时报省级综合信用平台和国家共享平台。每个城市联合奖惩案例不能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868个)。
8.推进惠民便企“信易+”产品开发和应用。各级政数局与商务部门协作共同开展“信用+家政服务”、与交通部门共同开展信用+运输行业监管、与共青团共同开展“信用+优秀志愿者”、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开展“信用+分类监管”等惠民便企信用产品开发与应用。各地可根据地方现实发展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信易+”产品开发和应用。同时,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入驻“全国中小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国家信用中心开展应用的平台),利用其资源优势全面推进中小微企业“信易贷”、“信易融”等综合服务。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和国家信用共享平台。
9.推进信用承诺全覆盖。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组织各相关具有行政职能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权责清单,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并依托部门门户网站、各级信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督促整改,加强监管,实施惩戒。率先将容缺容错受理应用于企业注册、工程项审批等领域,为减办事程序、压办事时间提供服务。
10.推进行政审批信用信息核验。各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均要与政务大厅审批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工程项目审批系统等政务服务应用系统实现对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查询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推进重点行业,关键领域使用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医疗卫生等领域为重点,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运用,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核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将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报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和国家信用共享平台。
11.持续开展有效信用修复。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信用修复渠道,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拓展信用修复场景。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整改和联合惩戒期限,持续组织各类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通过做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各地各部门失信行为修复后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备查,审查通过后,纳入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国家信用共享平台。
12.推进区域和行业信用风险提示工作。各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要组织和协调辖区内各地各部门及针对重点行业、重大时间节点、重点事件可能会对区域和行业发展带来的风险,面向社会进行风险提示。(如假冒伪劣产品风险、食品安全风险、非法集资风险、消防安全风险等提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和国家信用共享平台。
13.整合归集信用服务机构及相关信息。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梳理辖区内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相关信息,以及其开发和应用的相关信用产品情况。并及时报省级信用平台和国家信用共享平台。
14.完善和丰富信用宣传教育渠道、手段和内容。各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要及时调度和掌握辖区内各地区、行业涉及信用建设的相关情况,并及时在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宣传;协调各相关部门严密监测重大信用事件和舆情信息,及时响应、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利用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持续推进“诚信建设万里行”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培训课程。适时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培训会议,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从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并及时报省级信用平台和国家信用共享平台。
(三)各城市重点整改措施:
长春市:
——按照国家规划纲要要求,制定并公开涉及信用建设的政策制度(对标 153 项信用制度标准),在互联网上全量公开不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1项)。
——完善信用综合服务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并及时与省级平台和国家信用共享平台对接,共享相关联合奖惩信息。
——全量归集联合奖惩案例。统筹各相关部门围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关键行业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案例,并及时报省级综合信用平台和国家共享平台。
——集中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及修复。组织辖区内失信企业开展专项信用修复培训,集中开展失信修复。
——全面推进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落实。不能低于全国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平均水平25.57%。
——全面开展行业信用监管。提出进行行业信用监管领域需求,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将相关行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推送给长春市用于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参考使用。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国家信用共享平台。选择重点行业8个以上。(平均水平5 个)。
——推进“信易+”信用惠民便企产品开发和应用。联合各相关部门至少要在“信易贷”、“信用+家政”、“信易行”、“信用+养老”等开发应用相关产品。(平均水平为 4 个)。
——开展“信易批”场景化应用。将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与政务大厅审批系统、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等相关政务服务系统对接,将信用核验应用到各个领域。
——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活动。结合“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集中力量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活动;统筹调度各相关部门开展的诚信建设情况,并及时报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和国家信用共享平台。(活动信息数量为 9 条,平均水平218条)。
——提高信用风险提示水平。提出重点关注行业和领域,省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将风险提示相关信息推送给长春,作为行业监管参考。(共 12 条,平均水平201 条)。
辽源市:
——提高信用制度行业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并公开各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至少要达到全国平均水平18个。
——涉金融领域失信事件治理3个。信用牵头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年内解决。
四平市:
——强化各领域信用监管,减少失信事件发生。对信用不良事件加强跟踪应对。督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积极与中经网协调,争得支持。
——涉金融领域失信事件治理2个。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中经网,力争消除影响。
——统筹推进信用修复提示、培训及修复工作。
——加快国家信用法规文件的细化和落实。
吉林市:
——涉金融领域失信事件治理1个。信用牵头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年内解决。
通化市:
——统筹推进信用修复提示、培训及修复工作。
松原市:
——涉金融领域失信事件治理1个。信用牵头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年末内解决。
——统筹推进信用修复提示、培训及修复工作。

您的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