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用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疏通信用修复渠道,规范信用修复工作,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正,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修复的条件
第二条 信用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罚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环保部门管理要求,依法申请修复。
第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裁定等明确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第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间满三个月。
第五条 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信用申请人提交《信用承诺书》,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信用修复程序
第七条 不良信用主体向环保认定的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八条 不良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向信用修复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提供佐证材料。
第九条 信用修复机构应当受理不良信用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并对材料的齐全性进行检查。
第十条 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修复并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分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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