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市管理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城市管理领域执法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城市管理领域从业主体诚信经营,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进一步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领域从业主体,是指在双阳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商业、个体生产经营使用及其他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企业、商业、个体,是指来源在城市经营、生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科室及各直属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于城市管理领域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审核、共享、公开、更正、使用、监督及其他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科室及各直属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能够反映从业主体信用状况或者与其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我区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制定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措施,归集、更新与使用信用信息等工作。
各科室及各直属单位应在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有序地开展我区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合法、准确、安全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公开
第七条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科室及各直属单位定期向局办公室提交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办公室统一汇总后,编制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息记录、归集内容、使用范围、更新周期、数据来源、格式规范、使用期限及保存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归集的信用信息包括从业主体的基础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九条 从业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注册登记信息;
(二)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实际居住地址等相关信息;
(三)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审批信息;
(四)其他基础信息。
第十条 从业主体的正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七)其他负面信息。(一)各级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相关信息;
(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三)其他正面信息。
第十一条 从业主体的负面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映信用状况的违法违规信息;
(二)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信息;
(三)经核查后确认属实的投诉举报信息;
(四)违反诚实守信、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五)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六)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 从业主体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授权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认定的从业主体信用状况信息;
(二)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情况及责任约谈等相关内容。
(三)其他权威部门反映从业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按照“谁履职,谁提供”的原则,由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科室及各直属单位依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后,提交至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统一按照信用信息目录规范审核、记录所提交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我区城市管理领域从业主体的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每月定期对外公示本月的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公示期间,被公示的从业主体认为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办公室应在收到从业主体的反馈意见后及时作出对应处理。
第十六条 以下信用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且还未对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需进行更新、更正、撤销及删除等管理工作的,由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城市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城市管理领域从业主体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化,根据从业主体的市场行为,结合守信与失信的程度,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按照守信与失信性质的等级程度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五个等级。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平、公正、审慎原则;
(二)以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受行政处罚的情节轻重、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评定期间从业主体在环保、财税、金融、物价、食药及工商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有无失信记录,以及是否获得国家和省市相关荣誉称号,可作为其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以年为单位,评定结果反映从业主体在本年度的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为1年。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从业主体出现新的守信或失信行为时,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科室及各直属单位应及时归集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发布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 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信用信息目录明确社会公开信息的范围,依法对外公布从业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领域从业主体的信用等级结果原则上由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期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通过其他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必须与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结果正式公布前,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应将初步评定等级、定级依据、异议申请途径及时限等内容事前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十七条 被评定的从业主体对初步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异议申请时限内向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办公室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意见反馈给异议申请人。
第五章 信用权益保障
第二十八条 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科室及各直属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信用政策等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开展。
第二十九条 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情况通报制度,将信用工作情况列入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条 信用管理工作经费应列入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年度财政预算,由相关人员编制预算并报双阳区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进行营利活动。
第三十二条 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科室及各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存在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等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移交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科室及各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从业主体信用评定结果失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从业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等情况,以及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由相关科室或单位负责予以解释说明。
第三十五条 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科室及各直属单位向从业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将该服务与信用信息归集相捆绑,强迫或变相强迫其接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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