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城市领域生产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激发城市资源要素活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双阳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生产生活的自然人、法人。
第三条 双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引导作用,通过疏堵结合、柔性执法等措施,优化"城市"营商环境,推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到城市建设中。
第四条 按照稳定存量、增加总量、完善方法、逐步调整的要求,积极开展推进数字城市管理标准。
第五条 通过以奖代管、先建后管等方式建设城市领域补短板项目。实施全国高标准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规范建设标准,探索城市监管机制。
第六条 深化城市管理科技体制改革,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实施管理责任制,推行城市管理领域国家科技报告制度。
第七条 建立以城市为主体的城市管理创新体系,推进人才、资源、技术向城市管理流动,做大做强城市管理,推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强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程可追溯管理。
第八条 积极发展环境卫生清扫运输等社会化服务,支持发展环境卫生清扫运输服务企业。
第九条 加强环境卫生清扫运输、垃圾分类、旧物回收服务城市体系建设,促进境卫生清扫运输、垃圾分类、旧物回收服务和市场提高城市管理效率的制度建设,加快制定我区旧物回收产业园区、垃圾分类发展规划,落实部门协调机制。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双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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