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在安全生产及应急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中的应用,加快构建联合奖惩机制,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通过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三条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
第四条 结合本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及工作职责,重点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将相关信息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核发等事项;
(二)其他行政权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违法行为责任认定及行政处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单位、责任人员行政处罚等事项;
(三)评优评先:其他各类评优评先。
第五条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可从以下渠道获取:
(一)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记录;
(二)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等。
第六条 各科室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一)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政务服务的必备条件;
(二)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掌握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依法向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和更新,加快推进行业内、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三)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
(四)同等条件下,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诚信承诺”“容缺受理”和“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支持激励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七条 局机关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确保采集整理、录入的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真实、可信。
第八条 各科室需要查询使用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并在提交其他资料时一并提交。
第九条 各科室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双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您的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