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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双公示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23   |   来源:双阳区   |   专栏:省内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局“双公示”工作,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双公示”工作职责:局主要领导为“双公示”工作第一责任人;局办公室牵头,为“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全局“双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为“双公示”工作主要责任人、联络员和信息公示员,具体负责“双公示”信息的报送、公示。

第三条 “双公示”信息报送:(一)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后,实施行政许可的科室(单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依据行政许可决定书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许可(项目)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等信息通过“信用长春”发布;(二)行政处罚事项发生后,实施行政处罚的科室(单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事项的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决定日期、处罚依据、处罚期限、执行情况等信息通过“信用长春”发布。

第四条 “双公示”档案归集:涉信用信息“双公示”的科室(单位)应建立“双公示”台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到定期归档,档案资料由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科室(单位)集中保存。

第五条 “双公示”工作督导:局办公室每月对相关科室(单位)“双公示”情况进行督导,对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公示信息的科室(单位),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双公示”工作的局领导及时纠正。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