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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市场主体报送2020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9   |   来源:榆树市政数局转自榆树市政府网  |   专栏:省内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就2020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含各市场监管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市场主体涉及人社、商务、海关、统计、外汇等部门相关事项实行“多报合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公示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三、年报公示方式

各类市场主体通过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cjg.changchun.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网址:http://jl.gsxt.gov.cn/)、长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gs_0431)的“微服务—信用信息公示”模块自行报送。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或到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属地监管所申领表格填报。

四、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公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向社会公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禁入。

特此公告!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