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会召开期间,为严厉打击老赖的抗拒执行行为,双辽市法院于近期开展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案件集中执行活动。
黄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通过线上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黄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其高消费。据查,黄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我院案件共有13个,涉及案款100多万。
某日,双辽法院执行法官从申请执行人岳某提供的一份劳动仲裁书中发现黄某在该案件中担任委托代理人,职务一栏是项目经理。案件峰回路转,根据这一发现,执行法官初步断定被执行人黄某可能有可供执行财产,遂决定奔赴黄某公司所在地辉南查明情况。
8名干警立即出动,历经5小时抵达了340公里外黄某所在公司。该公司负责人称:“我们公司没有黄某这个人,他是通化县某集团的。”
几经周折,执行干警于当天下午4时抵达该公司。说明来意后,其公司负责人称:“黄某这个人我认识,但是黄某不是我公司职员,我公司与黄某所在公司为合作关系,可以帮助法官联系该公司。”法官与该公司核实黄某身份后,得知黄某每年都有工资收益,收益以年薪的形式发放且是现金。
法官向公司负责人白某了解情况,白某:“有业务的时候才会联系黄某,目前他在哪我也不清楚。”法院干警根据白某提供的电话号联系黄某,但一直没人接听。
执行法官向白某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我院会向你公司送达扣留黄某工资的相关法律文书,请您配合工作。”公司负责人白某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并签收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送达回证及黄某近年的工资收入情况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供给双辽市法院。
法院依法扣留黄某2020年工资收益10万余元,若黄某发工资其单位会主动联系法院,法院干警会依法将其工资扣划到执行账户里,通过线上发放的方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黄某身为某公司职工有年薪,属于有能力执行却逃避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双辽法院提醒所有被执行人,必须要遵守司法秩序,凡是漠视人民法院既定裁判文书既判力,挑战司法权威的,必须依法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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