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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yinchuan.gov.cn)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银川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体系,现对《银川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0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ablenxyc@163.com电子邮箱提出意见。  2.通过电话5556136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77号银川市民大厅A5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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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  2021/10/18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

  链接:郑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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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  2021/10/14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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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  2021/10/14

由知识产权大国向强国迈进我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编者按: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为我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全面部署。它明确了未来1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和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是推动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纲领性文件。据此,本报推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系列理论文章,邀请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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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  |  2021/10/13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结合2020年信用考核工作,本着信用考评工作更加公开、合理、透明的原则,有必要对现行《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信用考核规则、奖励规则等条款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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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  2021/10/13

解读|《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有关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加快推进环保信用制度建设,对于促进企业严格守法自律,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信用制度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3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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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  2021/10/13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91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  链接: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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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  2021/10/13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21〕92号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等政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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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  2021/10/13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保留证明事项和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保留证明事项和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根据省政府审定公布的有关证明事项目录(冀政办字〔2021〕87号),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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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  2021/10/12

江苏海事局关于发布《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的通告

江苏海事局关于发布《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的通告各相关单位,个人:  现将《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本规定自2021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江苏海事局2021年9月6日  附件链接:《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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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网站  |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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