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坚持源头预防,明确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4月27日,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法规科负责人王峰解读《条例》时说。
王峰告诉记者,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条例》有了新规范。首先是实名制。用人单位应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其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最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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