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可总有人缺乏自觉性,不愿主动履行。4月17日,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对一处房屋进行了强制执行。
2019年8月,陈某某在胡某某处购买了一套房产,而该套房产又是由胡某某在秦某某处购买,但秦某某在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并未搬出,甚至秦某某女朋友郭某某在该处房屋内居住,陈某某多次上门协商,但都没有结果。2019年11月,秦某某女朋友郭某某搬离该房屋,但房屋内还有秦某某、郭某某的私人物品及相关设施未搬出。陈某某多次联系秦某某、郭某某让其将自己的物品及相关设施搬离,联系无果后遂向武胜县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判决被告秦某某、郭某某搬出自己的物品,但被告秦某某、郭某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陈某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3月,受理该案后,武胜县法院执行干警积极寻找秦某某、郭某某的联系方式。在多次联系下,秦某某、郭某某接听了该院执行干警的电话,电话中秦某某表示自己还有物品在房屋中,需要几天时间来处理这个事情,希望法院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能给自己几天时间;郭某某则表示自己与秦某某分手后已经搬出该房屋,若房屋内还有属于自己的物品,自己也不要了,买受人可以自行处理。执行干警在得到被执行人秦某某、郭某某的反馈信息后,及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表示可以多等这几天。几天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来电告知武胜县法院,秦某某还是没有来搬走自己的物品。该院随即使用“单兵系统”向秦某某发送信息,限其在规定时间内搬出自己的物品,逾期后果自负,但秦某某并未向该院回馈任何信息。
4月17日,执行干警采取强制措施,对该房屋进行了强制交付。整个交付过程,执行干警利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并对房屋中的所有物品录像留证。强制交付结束后,执行干警给申请执行人做思想工作,让其将被执行人物品保留一段时间,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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