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民间借贷当中会出现借款人恶意拖欠出借人债务的行为,哪怕法院已作出公正判决,仍有人宁当“老赖”也不执行。3月10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梁某、梁某强、韦某与被告人李某和梁某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八步区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和梁某球共同偿还梁某、梁某强、韦某借款14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李某和梁某球一直没有履行应尽义务,故梁某、梁某强、韦某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八步区法院于同日立案,并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邮寄送达给被告人李某。但被告人李某不仅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且于2015年期间,将其个人所有的储蓄银行账户款项取出或转账至其他账户,共计219500元,该款项皆用于个人支出或转移。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
八步区法院执行法官虽已穷尽执行手段,甚至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并多次告知李某有财产却拒绝履行义务将带来更严重后果,甚至要面临刑事责任。但李某依然无动于衷,至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被告人李某尚未履行八步区法院所作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八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对此,八步区法院法官衷心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许多被执行人往往带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将名下财产转移。面对执行法官“紧咬牙关”不愿执行,法院便拿他无可奈何,但法律会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轻视法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您的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