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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吉政协调办〔2020〕54号),延边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延州社信办函〔2020〕3 号)要求,为建立健全延吉市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的作用,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全市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领域基本覆盖,实现以延边州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进一步提高部门行政监管效能。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信用监管基础
1.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以《延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责任清单(第一批)》中的《延吉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为依据,加快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各职能部门归集在行政审批、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质量事故等方面的信用信息,以及行业管理领域主体的其他信息数据。建立本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常态化、标准化。(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健全信用监管功能。归集的信用信息依托延边州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综合评价系统,实现行业信用监管自动评价、监管措施自动匹配、信用预警实时分析,为分级分类监管、精准监管提供支撑。(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1.区分行业监管评价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省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形成的公共信息综合评价基础规范和各监管部门的公共信用评价具体规范,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区分不同领域分类监管评价,建立行业监管类指标和评价方法,逐步实现监管事项和监管对象全覆盖。(各相关部门)
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序号 | 行业名称 | 序号 | 行业名称 |
1 | 农、林牧渔业 | 2 | 采矿业 |
3 | 制造业 | 4 | 电力、热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5 | 建筑业 | 6 | 批发和零售业 |
7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8 | 住宿和餐饮业 |
9 | 金融业 | 10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1 | 房地产业 | 12 | 租赁和商务服业 |
13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4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5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业 | 16 | 教育 |
17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8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9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组织 | 20 | 国际组织 |
21 | 其他 |
2.规范评价分级。各部门已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领域按原标准继续执行,未开展的领域信用监管评价原则上按0-1000分设计评价,评价结果全市统一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五个级别,或A、B、C、D、E(与上述对应),为实现协同监管合力创造条件。年度综合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50分(A)评定为优秀、大于等于550分小于650分(B)评定为良好、大于等于450分小于550分(C)评定为一般、大于等于350分小于450分(D)评定为较差、小于350分(E)评定为差。对于企业存在黑名单的情况,系统直接将等级评定为差级。(各相关部门)
3.建立评价修复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信用中国”网站线上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应适当减少或清除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构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1.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本行业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文件,明确行业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等级分类标准、评价周期、与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管措施等内容,为规范开展信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各相关部门)
2.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管理和惩戒。(各相关部门)
3.强化评价结果共享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延边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的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监管预警结果等信用数据,应用于监督检查、执法监管等行政监管活动和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政务服务中,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应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章立制阶段(2020年12月底)
建立评价模型,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
(二)实施应用阶段(2021年1月-6月)
完成系统调试和应用,实现行业信用自动评价,全面开展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全面推行阶段(2021年7月-2021年12月)
全市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全面覆盖,信用监管水平大幅提高。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信用监管是我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推进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间节点。
(三)坚持制度先行。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建立信用等级与监管措施挂钩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提高监管规范化工作水平,促使信用监管真正落地生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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