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保证各项电价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电费负担。近日,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转供电”政策宣传活动。
据了解,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主要指公用电未达到区域或电网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在未违反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情况下,利用其自用配电设备供电的主体。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强化行为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0】668号)的要求,“对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终端用户按月抄表算费的,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并按以下方式结算电费:
1.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应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峰谷分时电能表及安装费用由转供电主体承担。
2.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企业按照如下电费结算方式收取: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目录电价+峰谷电价差额)×(1+线损率)×用户用电量×95%(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电费5%政策)”
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就是要规范转供电主体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向终端用户收取的不合理加价,打通降价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降价红利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延吉市市场局价监科将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如发现有不及时传导电费降价政策,违规乱加价、多收电费等现象严肃依法查处。 (如想了解更多“转供电”政策,请扫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平台二维码—监管动态—知识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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