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晚9时,梅河口市解放派出所接到市卫健局线索移交函,内容为“湖北省武汉市返梅人员费某在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
经咨询卫健局相关人员,
费某于1月18日从武汉返梅,
按照《梅河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方案》中
“对疫区省份返梅人群要进行
为期14天的隔离观察”的要求,
费某的居家隔离观察期限为1月18日至2月1日。
1月29日晚8点,
费某不听社区工作人员劝阻私自外出,
1月30日返回家中。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费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
罚款3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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