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新一期市政府公告发布。《办法》将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及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的排污单位进行“打分制”环境信用评价。据悉,《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设计19个加减分指标
为了更好地明确环境管理的具体内容,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标》)。
据悉,《评价指标》包括扣分指标和加分指标。对参评企业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扣分,扣分指标包含环境行政执法、突发环境事件、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污染源在线监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风险管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环境保护税、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固体废物申报等10个指标。
对参评企业自愿性环境友好行为予以加分,加分指标包含主动减排、自愿清洁生产、构建绿色供应链等9个指标。
据了解,参评企业在评价期限内出现单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且涉及多个扣分指标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扣分;存在多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评价指标分别记分,累计计算。
企业一年不排污可退出信用评价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实行100分记分制。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75分(含)至90分为环保良好企业(蓝牌)、60分(含)至75分为环保警示企业(黄牌)、60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
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生态环境部门将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如监管频次、环保专项资金奖励、荣誉称号等方面实施激励性或惩戒性措施。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参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有关人员采取一种或多种的联合奖惩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指出,一年以上不从事排污生产活动及自愿参加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参评企业,可通过评价管理系统申请退出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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