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司法局积极参与制定《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查询、使用、共享和公开进行全面规范,建立了各方参与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天津市营商环境、促进天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八部分内容。《条例》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惩戒失信行为,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奖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旨在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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