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清费减负、优化营商环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都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清费减负政策,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必须清醒看到,个别地方违规收费、不合理收费等问题仍有发生,实施清费减负政策依然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这就需要进一步推进清费减负、优化营商环境。
首先,要进一步优化清费减负政策实施的体制机制。具体包括:强力推进硬机制建设。改善组织领导体制,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应成立由行政首长任组长的实施清费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一揽子统筹、一竿子到底”的统一指挥体系,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清费减负各项工作;健全责任落实机制,把推动清费减负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扛牢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健全协同共治机制,收费政策制定、执行与检查监督部门成立清费减负联席会议机构,在本级实施清费减负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推动构建清费减负协同共治良好格局,形成清费减负“一盘棋”。
加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市场监管、价格主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涉企收费的日常监管;加强收费执法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及时纠正;夯实收费执法的人才队伍建设,合理优化人员结构,提升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在法治框架内建立原创性、科学性、精准性的清费减负评价机制,充分发挥清费减负评价对推进清费减负工作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畅通政策信息反馈机制。收费检查监督部门应充分利用12358价格举报信息平台,及时接收、处理企业和群众的举报投诉信息,实现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收费执行部门应深入基层广泛收集并解决缴费人所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查找和解决清费减负工作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及时评价反馈优惠政策执行效果,为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其次,全面提升清费减负政策实施的法治化程度。具体包括:坚持政府收费法定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层面所设立的行政性事业收费项目,其增、改、废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且通过法定程序;各省所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移除或恢复的原则和标准、项目移除或恢复的程序、转化或移除后的评估等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方式、频次等调整都应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实行零收费或额度减免;清理取消所有无法定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及时返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有效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府定价或放开价格应依法履行价格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并公布定价或放开价格的决定;建立具有“防火墙”功能的窗口期制度,对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价格放开前设立一个窗口期,明确规定窗口期内经营者提升价格的程度、幅度、标准、频次以及责任,在窗口期结束前一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放开定价;建立效果评价制度,对放开定价后的商品和服务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若商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是否继续放开价格的决定。
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会费,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且实行专账管理;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代行政府职能并收费的,收取的费用应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明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以自有资金解决,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相关费用;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依托“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收费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还需大力宣传落实清费减负各项政策。既要强化舆论宣传与典型推介,让企业和社会便捷知晓政策,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及时公布乱收费问题查处结果,又要加强信息公开合理引导公众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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