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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保障房领域28种情形列入失信行为
发布时间:2020/04/13   |   来源:城市信用监测平台  |   专栏:营商环境


近日,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台《常州市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新规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办法》将恶意拖欠租金、转租转借保障房、不符合保障条件拒不退出等28种情形列入失信行为,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分三类进行相应的惩戒。    

近年来,常州坚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政府重要民生实事,截至2019年底,全市累计有2.09万户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了公租房(含廉租房)保障政策。    

但由于多部门联动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尚未全面覆盖,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尚不完善等,常州住房保障领域出现了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恶意拖欠租金、转租转借保障房、不符合保障条件拒不退出保障房等行为。这些不诚信行为不仅给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困扰,还严重影响了政府资源的公平善用。    

据介绍,为推进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将住房保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信用黑名单”, 既是加强住房保障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又能对住房保障信用主体起到震慑作用,让失信行为人由“不敢失信”向“不愿失信”转变,确保政府资源的公平善用。    

28种情形将被认为失信    

《办法》将28种情形列入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     住房保障申请对象、享受对象如有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申请住房保障未果的;不符合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拒不腾退保障房或缴纳市场租金的;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等8种情形,将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改正的;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等8种情形将被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骗手段,承租保障性住房、享受租金补贴或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经公安等有关部门认定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等5种情形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此外,对有关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及出具虚假收入状况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失信行为,认定为单位失信行为,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按严重程度进行分类惩戒    

《办法》规定,对住房保障申请对象、享受对象和有关单位的失信行为,实行分类惩戒。     住房保障领域的一般失信行为,由认定单位采取提醒、约谈、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住房)等方式惩戒,并记入失信行为档案;住房保障申请对象、享受对象的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由认定单位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记入失信行为档案。住房保障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定后将失信行为信息推送同级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惩戒。    

因失信行为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对象、享受对象,在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