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的通知》,强调招标人是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对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及结果负总责。
通知明确,招标人应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应急、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将诚信承诺函作为告知性备案材料内容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在评标现场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留档,投标人在投标资料中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
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对建筑类各企业跨地市、县区承揽业务设置任何形式的备案或登记,不得要求企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投标、开标现场;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二维码查询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对按规定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取消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在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投标备案。除国家必须要求缴纳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必须缴纳的保证金,应以金融机构的保函或保单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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